桂电大人[2004]9号
关于推荐2004年“全国模范教师”等工作的通知
校属各部门:
根据桂人发[2004]68号、桂教人[2004]51号文件精神,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2004年评选“全国模范教师”、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”、“全国优秀教师”、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评选表彰工作。现将评选范围、评选条件、评选名额具体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㈠在全国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,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。其中“全国模范教师”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;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”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、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,1998年以来已获得人事部、教育部联合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,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,可推荐参评,但要从严掌握。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(含)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全国模范教师、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。
㈡在全国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,2001年以来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。1998年以来已获得“全国优秀教师”、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,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,可准予参评,但要从严掌握。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厅(局)级(含)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“全国优秀教师”、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的评选。“全国优秀教师”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,学校校长、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参加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的评选。
二、评选条件
㈠“全国模范教师”、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”基本条件是: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努力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遵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,求职务实,勇于探索,锐意改革,开拓创新,模范履行职责,无私奉献,师德高尚,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,热爱学生,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;
2.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努力进行教育创新,在教学改革、教材建设、试验室建设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;
3.在教育教学研究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新性的成果,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;
4.在学校管理、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。
㈡“全国优秀教师”、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基本条件是: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努力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遵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,求职务实,勇于探索,锐意改革,开拓创新,模范履行职责,无私奉献,师德高尚,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,热爱学生,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;
2.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努力进行教育创新,在教学改革、教材建设、试验室建设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;
3.在教育教学研究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新性的成果,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;
4.在学校管理、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。
三、评选名额
“全国模范教师” (全区本科高校2名、专科高校1名)
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” (全区本科高校1名、专科高校1名)
“全国优秀教师” (全区本科高校2名、专科高校1名)
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 (全区本科高校1名、专科高校1名)
以上是本次评选的主要内容,请各部门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推荐候选人员,各部门推荐的候选人员必须按规定填报材料,于6月2日前报学校人事处汇总审核。
广西广播电视大学
二○○四年五月三十一日